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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类研究员

信息来自: 发布时间:2013-06-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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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类研究员聘任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校发〔2009〕54号

为加强教师教育和学科教学论的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充分发挥直属附校(园)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促进直属附校(园)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类研究员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人事  聘任  办法  通知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130份


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类研究员聘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师教育和学科教学论的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充分发挥直属附校(园)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促进直属附校(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应聘基础教育类研究员的应聘者,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为直属附校(园)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基础教育类研究员岗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在直属附校(园)自行设立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分为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研究两类,不列入北京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直属附校(园)教师职务系列。

第四条  基础教育类研究员岗位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和直属附校(园)的发展需要设立。每年的设岗方案经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审核确定后执行。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系列

应聘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者,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承担本校的课堂教学、课程建设和教学指导工作。

(三)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在学科建设方面富有建树,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独具特色,师生评价优秀,教学效果突出,学术造诣深厚,获得较高社会评价。提交任现职期间取得的教学效果、学术水平、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代表作品三件。

第六条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应聘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者,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担任副校(园)级及以上职务8年(含)以上,承担本校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三)任职期间在基础教育办学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较高社会评价,在基础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方面具有较深造诣。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管理贡献、学术水平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代表作品三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系列研究员岗位职责为:促进学科建设,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承担教师教育和免费师范生的教学工作,以及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指导工作;作为研究生导师完成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的培养工作。

第八条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岗位职责为:负责本校教育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安排并指导教师教育和免费师范生的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工作;作为研究生导师完成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聘任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各直属附校(园)成立聘任工作推荐组,负责本校应聘人员的推荐;北京师范大学组织成立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做出聘任决定。

第十条 基础教育类研究员的聘任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直属附校(园)经审核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附本校师生评价材料。其他程序同北京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程序。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和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基础教育类研究员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共同与获聘者签订《岗位任务书》。基础教育类研究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接近退休年龄的获聘人员,其聘期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基础教育类研究员的各项待遇由各直属附校(园)自行确定和解决。北京师范大学根据获聘者完成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发放相应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应聘者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代表作品包括:论文、著作、教材、获奖、管理成果以及社会评价等,其中,“社会评价”指应聘者在任现职期间获得的“特级教师”、“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及市级(含)以上学科研究学会负责人等职务。各种代表作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著作、教材类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为准,荣誉称号和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准,教学科研项目以任务书、合同书或委托书为准,社会评价以聘书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